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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A-A+2016年11月10日11:07365bet赌场官网评论

  闽政办〔2013〕13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1.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

  (十一)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

  (十三)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符合界定标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申报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并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调整、公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告、备案文件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日常管理措施:

  (一)应当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二)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

  (三)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员疏散演练,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测与维修、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管理队伍;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消防队。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并向辖区公安消防队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要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支持、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自动消防系统值班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专(兼)职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其消防装备、器材和灭火力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火灾高危单位要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单位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相关事项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信用评级体系,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汇报。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维修保养,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功能检测。对巡检、检测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杜绝隐患。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户籍化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工作情况。

  (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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