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绿色税”即将正式开征。导报记者昨从厦门市地税局召开的通气会上获悉,环境保护税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据厦门市地税局副局长柯建忠介绍,环境保护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从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转换而来,也就是由“费”改成“税”,且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超标分贝数作为计税依据。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决定。

  对厦门企业来说,按照福建省税额标准,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少量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5元。“我省执行的基本上是最低标准,企业负担不会增加。”柯建忠表示,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目前厦门市地税局已与厦门市环保局在多项工作开展协作,进行了2600多户缴费人基础信息及排污费数据交接。

  据介绍,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同时,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企业可享受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海峡导报记者 孙春燕 通讯员 涂昌华 徐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