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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修订义务教育条例:学校5种情形校长或受处分

来源: 福州晚报2015年5月27日【评论0条】字号:T|T

  福州新闻网5月2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就近入学”关系众多家庭的切身利益,昨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就此作出相关规定。

  外来工子女

  相对就近入学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生完成小学阶段教育后,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的区域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和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状况,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就近入学和给予军人子女、台湾同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保障、照顾等。

  《修订草案》还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

  学校禁实施四种行为

  《修订草案》明确了素质教育的原则要求,规定了学校开设课程的要求,学校不得实施四种不符合素质教育教学的行为:增减课程和课时,加深课程难度、加大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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